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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如何规避“看不见的货物损失”

来源:商务金融网 日期:2012-08-28 人气:5359 责任编辑:主编

    周先生是一家电子产品出口企业的负责人。今年夏天,像往常一样,他的企业向欧洲的客户发了3个集装箱共约30万美元的货物。货物发运后没过几天,货代公司通知他,运输这批货物的船舶因遭遇台风“海葵”在浙江海域搁浅,船上有一部分集装箱落海,还有一部分进水。听到这个消息,周先生的心立刻悬了起来。又过了几天,好消息传来,船舶已获救,在附近港口修理后已重新出发,经过清点,周先生的三个集装箱完好无损。周先生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真是不幸中的万幸啊。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十几天之后,货代公司转发了船方的通知,说船方宣布了“共同海损”,要求周先生的企业提供一份“由注册在英国的或在英国有分支机构的,具有标准普尔AA以上评级的机构出具的货物金额30%的保函”,承诺分摊这次遇险的施救费用和一部分其他货主的损失。否则,他的欧洲客户将不能在目的港提货。

    周先生十分不平: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取运费后,就负有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港的义务,由于事故产生的这些费用自然应由承运人自己负责,有什么理由要求货主分担?其他货主的货物损失了,是他们运气不好,凭什么要我分担?船公司有什么权力扣押我的货物?作为一个中国的中小企业,自己到哪里去找“注册在英国的或在英国有分支机构的,具有标准普尔AA以上评级的机构”?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海运险部高级经理张艳强。张经理解释说,这涉及到海运中“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对遇险船舶的施救等等。根据国际惯例,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在本案中,船舶施救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脱离各方共同面临的的危险而产生的,因此是需要各方分担的;若救援过程中为了使船舶减轻重量而主动抛弃了一部分货物,那么这部分损失也要由各方分摊。这一点,与我们日常接触的陆路运输确实不同,这是由海运风险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形成的。

    共同海损行为发生后,船方会在第一时间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同时指定一家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人。由于船上的货物数量庞大,货主众多,所以共同海损的理算需要非常长的时间(通常要一两年甚至更长)。为不影响货主提货,同时保护船东的利益,国际理算人一般会要求货主出具符合一定资质的保函,确保他们会在理算结束后,按照核定的金额分担损失。

    像周先生这种情况,如果事前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而这家保险公司又在英国有分支机构,那事情就简单了,只需通知保险公司即可。因为共同海损属于货运险承保范围内,该保险公司将完全接管所有处理过程:先直接出具保函让客户提货,并在共同海损的理算过程中与理算公司直接沟通协调,到最后理算结束后直接赔款给船东。这是最经济也最快捷的办法。若没有投保货运保险,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找那些在英国有分支机构的符合评级要求的银行出具保函,这就需要缴纳保函所要求金额的保证金以及一定的手续费。当然,代价是保证金可能在银行要押上好几年的时间,保函办理的时间也会比通过保险公司出具更长。

    目前,世界范围内仍有超过80%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俗话说得好:能上山,莫下海。货物在进出口运输途中不仅会面临由于遇到意外事故而损坏灭失的风险,还有共同海损这种“看不见的损失”的风险。因此,为进出口的货物投保一份高质量的运输保险,对大多数没有很强的国际纠纷处理能力的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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